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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于国际泳联兴奋剂小组在59页关于孙杨的报告中有了重要发现中国游泳协会的游泳运动员孙杨提起诉讼。

关于FINA与孙杨的说法都是在他摔碎小瓶血样并且拒绝给测试者尿样的那天晚上发生的

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小组

2019年1月3日

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小组组成成员——主席Robert Fox,组员Farid Ben Belkacem和David Lech向隶属于中国游泳协会的游泳运动员孙杨提起诉讼。

孙杨方面的代理人为中国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的Liu Chi先生和 Li Mingtian先生,来自瑞士日内瓦博朗律师事务所的Fabrice Robert-Tissot先生,以及来自英国伦敦的Ian Meakin律师。

国际泳联方面的代理人为:

瑞士洛桑凯勒嘉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Mr. Jean-Pierre Morand先生,以及瑞士洛桑国际泳联法律部门的Romain Venard律师。

4.34 国际泳联认为,2018年9月4日的兴奋剂检查提出了下列重大问题:

•根据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兴奋剂检测员,兴奋剂控制机构和BCA向孙杨出示的文件是恰当的,并获得了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的完全授权,这些工作人员可依此向孙杨收集尿样和血样。该问题是争论的焦点,国际泳联从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获得的证据也基于此。下面将就该问题进行更详细说明。

•国际泳联认为,对孙杨的通知从任何角度来看都是合适的。

•国际泳联认为,孙杨在得到通知后未能提供尿样,未能全程接受监督,未能在有人监督的情况下排尿,也并未允许将采集到的血样带走分析,这是一种拒绝和不遵守规定的行为。国际泳联兴奋剂控制规定对这类行为有所描述。

•国际泳联强调,对于孙杨的行为没有令人信服的解释。

•国际泳联还表明,销毁收集到的血样是毁坏兴奋剂管控流程的行为,国际泳联反兴奋剂条例对此已有规定。

•国际泳联指出,兴奋剂管理官员已明确向孙杨告知了其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的行为,及其不同行为将带来的后果。

4.35 国际泳联的观点是,该组织和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已向孙杨出示了所有合理的及其要求的授权文件。国际泳联还表明,孙杨并未索取额外文件。检测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的相关条款为5.3.2和5.3.3。

下文内容仅供读者参考:

条例5.3.2规定,样品采集机构将指派并授权样品采集人员进行并协助样品采集工作,采集人员就其工作职责接受过培训,并与样品采集工作的结果没有利益冲突,采集人员是成年人。

条例5.3.3规定:样品采集人员需持有样品采集机构提供的正式文件,以证明其有权向运动员采集样品。相关文件包括检测机构的授权信。兴奋剂控制官员也会携带包括姓名、照片(样品采集机构的身份证件,驾照,健康卡,护照或类似有效证件)及有效期在内的身份证件。

孙杨的立场:

孙杨认为,兴奋剂检测员和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有错,两者行为不当,并最终违反了有关兴奋剂的规定,从而对孙杨造成了潜在伤害。

孙杨认为自己了解国际泳联对兴奋剂控制规定的要求,其行为仅仅是在严格遵守该机构的规定和检测及调查国际标准。

对于2018年9月4日未能成功收集尿样并检测收集到的血样这一结果,检测员和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需对此负责。

孙杨的基本反驳观点是,两方未能在兴奋剂检测当天委派获得良好培训、具备资质并得到授权的工作人员,因而存在过错。孙杨还表明,这些工作人员未能提供国际兴奋剂检测公司的正式文件,因而无法证明其在当天针对孙杨的尿样和血样采集工作是得到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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